农民夫妇种植新西兰猕猴桃被索赔14亿,
猕猴桃俗称阳桃、山羊桃,原产于中国古老野生藤本果树。先秦最早的诗歌《诗经》就提到了食用猕猴桃。
但猕猴桃这个称呼,很可能出现在唐代。
唐代《本草拾遗》载有:猕猴桃咸温无毒,可供药用,主治骨节风,瘫痪不遂,长年白发……
从这段记载来看,猕猴桃除了当作食用水果外,还能充当药用。
年,新西兰女子范凯迪将猕猴桃的种子带回了国,新西兰的气候、土壤确实非常适合猕猴桃,经培育猕猴桃产量、品种剧增,短短百年,新西兰已经成了猕猴桃出口大国。
虽然新西兰猕猴桃确实不错,但也不能否认中国才是原产地,在一起民事纠纷当中,猕猴桃登上了法庭,新西兰某公司要求中国农民夫妇赔偿1.4亿元。
高先生和妻子从事猕猴桃种植、贩卖,他们的事业主要在新西兰,经过数年打拼高先生在新西兰创办了一家公司,他从农民摇身一变成为了商人,多年的努力也终于换来了回报。
猕猴桃在新西兰市场竞争非常大,每年都有许多猕猴桃公司被淘汰,高先生想要将公司发展起来,必须拥有一个好的市场,高先生就决定返回家乡种植猕猴桃。若是高先生仅仅只是回国种植猕猴桃,倒也没什么;然而他还带来了几株猕猴桃藤本。
这几株猕猴桃藤本是新西兰某公司培育出来的阳光金果和魅力金果。然而高先生没种几年,就被新西兰公司发现了。
年,新西兰某公司发现自己名下的2款自主知识产权的猕猴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种植传播,高先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更是冲击到了新西兰名种植者的生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新西兰某公司一纸诉状将高先生告上了当地(新西兰)法庭,要求赔偿万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为1.4亿元。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植物新品种》其中的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虽然新西兰的法律跟我国法律会有所差别,但是这种侵权案件的法律问题的解释都相差不大,新西兰某公司也是认定高先生在未经他们的许可下非法种植两种猕猴桃,已经对他们产生了一种侵权,因此要求高先生停止种植猕猴桃并赔偿他们1.4亿元人民币。
经过调查,高先生确实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种植了新西兰某公司的猕猴桃,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一审判高先生和妻子赔偿新西兰公司万新西兰元,也就是.8万元,虽然少了一半多,但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赔偿。
高先生和妻子打拼了数年,才拥有了现在的成就,他们自然是不服这种判决,于是提出了上诉,高先生认为猕猴桃原产地在中国,所以他不算侵犯新西兰猕猴桃知识产权。
追溯源头这么来讲倒也没错,但是法律上也规定了,植物新品种才算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如果高先生种植普通的猕猴桃自然不会面对法律问题,但他们种植的却是新西兰公司培育出来的猕猴桃,虽然都叫猕猴桃,但是种类已经天差地别。
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适当的命名等不同的特点,高先生所种植的魅力金果和阳光金果符合这些条件,所以这两种猕猴桃并不属于旧产品,应当以植物新产品立案。
新西兰高院认为高先生和妻子侵权新西兰某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但考虑到高先生的猕猴桃没有大量流入市场,依法从轻判决,最终法院判决高先生赔付新西兰某公司万新西兰元,合计人民币为万元。
很多人都会问,新西兰的审判结果最终会落实到中国吗?如果说高先生拒不执行新西兰法院的审理结果呢?
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比如说某人在本国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去了其他国家就不受保护了,必须重新进行申请;像是新西兰猕猴桃这种大型出口公司,应该是得到了国内的认可。
外国作出的判决,可以依照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并执行。
如果是强制执行,新西兰法院会先冻结高先生在新西兰的公司,并强制进行拍卖,如果真走到了这一步,高先生就真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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